关于使用鼓励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量:397

院内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鼓励学院教师对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和学院在国内外及行业中的影响和知名度,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学院公用经费中专门拿出一部分经费,对学术交流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资助。

第一章关于出席各类相关学术会议的资助办法

第一条学院对出席由全国性一级学会或全国性二级学会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各类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学科领域内的学术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作学术报告(有会议证明)、发表论文(有公开注册号的会议论文集,限教师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教师,学院将给予资助(资助部分差旅费费或会议注册费),其最高资助标准如表1所示。

1 出席各类相关学术会议的资助标准(元)

 

资助对象

资助项目

国际性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

次数

境外会议

境内会议

 

学院教师

作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5000

2000

2000

一次/

 

第二条申请资助的程序为: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资助条件的教师首先填写《出席各类相关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撰写有关心得体会,提交两张电子照片,并附上表中要求提供的附件原件(见附表1),交科研秘书。科研秘书对申请表各项填写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请科研院长审批。科研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在上述规定的资助标准报销。超出资助额度的部分由参会人员自理。

第二章关于在我院举办各类相关学术会议的资助办法

第三条会议分类

对于国际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分为如下二类:

1大型国际会议,参会代表来自8个及以上的国家或港澳台地区,其代表人数50人及以上。

2中小型国际会议,参会代表来自5个及以上的国家或港澳台地区,其代表人数30人及以上。

对于国内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分为如下二类:

1大型全国性会议,参会代表来自20个及以上的高校或企事业单位,其代表人数100人及以上。

2国内中小型会议,参会代表来自10个及以上的高校或企事业单位,其代表人数30人及以上。

第四条为促使会议举办成功,在以会养会的前提下,学院对在我校主办的且明确我院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各类学术会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大型国际会议,资助标准为4万元/次。

2)中小型国际会议,资助标准为2万元/次。

3)大型全国性会议,资助标准为3万元/次。

4)国内中小型会议,资助标准为0.5万元/次。

第五条对在我校召开,且明确我院为承办单位的,学院按照上述第四条资助标准资助。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程序为: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会议举办申请的本学院教师(我方办会负责人),首先填写《举办各类相关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见附表2),并附上表中要求提供的附件原件,交科研秘书。科研秘书提请科研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获得上述规定的资助。学院拨款费用的资助仅限用于会议所需的场地费、印刷费、资料费、交通费。超出资助额度的部分由会议负责人自筹。

第三章关于在各类学术团体或重要期刊编委会中任职
的资助办法

第七条学院鼓励教师在国内各类学术团体、校定AB类期刊编委会中任职,并对在学术团体、校定AB类期刊编委会中任职的教师给予会费和参会资助,资助标准如表2所示。

 

2 在相关学术团体、校定AB类期刊编委会中任职的资助标准()(限一次/年)

 

学会性质

一级学会/A类期刊

二级学会或省市级学会/B类期刊

职务

常务理事

或相当职务

理事

或相当职务

常务理事

或相当职务

理事

或相当职务

资助标准

5000

3000

3000

1000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程序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资助条件的教师首先填写《在相关学术团体等机构中任职资助申请表》(见附表3),并附上表中要求提供的附件原件,交科研秘书。科研秘书提请科研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给予申请人资助并予以报销,其中参会资助是指对往返差旅费、会议注册费的资助,超出资助额度的部分由相关教师自理。

第四章  各类学术团体挂靠我院的鼓励措施

第九条学院鼓励各类学术团体或期刊挂靠我院,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1)全国一级学会挂靠我院,学院给予5万元/年资助。

2)全国二级学会或省市级学会挂靠我院,学院给予3万元/年资助。

3)期刊挂靠我院,学院给予3万元/年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使用鼓励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办法》(上理管 [2011] 05 号)同时废止。

 

 

 

管理学院

2020515


附件:上理管〔2020〕25号关于使用鼓励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