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请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量:632

各学院(部):

    为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并出资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管理实施。为做好2016年“晨光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人须为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本市高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晨光计划”项目分为A类、B类,A类为本市本科院校、B类为本市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

    三、“晨光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6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2万元。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四、“晨光计划”在A类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中设立“艺术学”专项。“艺术学”专项实行单独成组答辩的评审方式,用于鼓励为了艺术类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研究,展演交流,出版具有文化积累价值的作品集、专著、音像制品等成果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设有“艺术学”本科专业的A类学校,可在限额外增加1项“艺术学”专项申报额度,也可在限额内选择申报“艺术学”专项。其他A类学校在限额内选择申报“艺术学”专项。

    五、“晨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我校限报4项。

    六、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答辩时间初定为12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

    七、“晨光计划”依据《“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15〕24号)实行。

    八、申请书和汇总表可从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高等教育一栏中下载或从本通知附件中下载。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交至本学院科研秘书,科研秘书于2016年11月8日前将各自学院申请材料汇总,统一交至科技处,并将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邮箱usstkjc@126.com,我处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上报。

“晨光计划”项目汇总表.doc

“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书(2014年制).doc

联系人:黄华杰、吴路平

联系电话:55274272

科技处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