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16        浏览量:215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人社力发(2009)44号
 
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
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活补贴
本市对“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分为日常生活补贴和政府奖励两部分发放。
1、日常生活补贴
日常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2247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后为2000元/月)。
2、政府奖励
政府奖励按照服务期限长短,每年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第一年为15000元,第二年为18000元,第三年为21000元。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统一按照本人按月取得的生活补贴2247元确定;缴费比例按照本市规定,个人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11%缴纳(由个人承担,在日常生活补贴中扣除),单位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37%缴纳。
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按月取得的生活补贴2247元,低于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低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其缴费基数相应调整为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变。
三、待遇的调整时间
1、调整后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政府奖励,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2、2009年4月-2009年6月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1975元确定,缴费额增加部分,由财政经费一次性补足。
四、其他
1、交通费补贴仍维持现行政策。
2、“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待遇调整后,所需经费来源仍维持原渠道。原南汇区并入浦东新区后,所需经费来源参照原浦东新区。
3、各相关区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除按比例承担“三支一扶”大学生部分生活补贴(包括政府奖励)和社会保险费外,还要为其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交通费以及区县“三支一扶”工作经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三支一扶  生活待遇  调整  通知
抄送:市教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