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机构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量:13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科研队伍的整体优势,进一步提升我院科研实力、创新能力和学术地位,推进学科建设全面发展,学院将根据专业发展的实际,逐步建立一批研究方向明确、学术水平较高、学科队伍结构合理、有一定特色的研究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机构包括学院批准建立的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院级研究机构使用“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 研究机构是学院开展科学研究、推进学科发展和学位点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加强研究机构体系建设是完善学院科研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院科研工作、学科及学位点建设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院内外相关学科、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具有特色与优势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研究机构按照“突出重点,合理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培育。学院鼓励依托优势学科设立研究机构,鼓励校企联合建立研究机构。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研究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1、研究机构一般应依托二级或三级学科,鼓励打破系(行政所)界限跨学科交叉组合,鼓励动态吸纳校内外同行专家学者。

        2、具有相对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的建设发展目标。

        3、有学术造诣深厚、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4、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较好。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院级研究机构,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1~2个特色突出、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所在的学科点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研究机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一般不少于8~10人,其中本院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60%。

        第八条 申报校级研究机构应符合学校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院级研究机构须提交相关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研究机构名称及研究方向;

        2、简述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3、建设研究机构的目的、意义(重点是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建设的作用与贡献等);

        4、负责人的姓名及简历、主要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拟任职务等)。

        第十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我院正式在职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研究机构负责人或名誉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报建立院级研究机构的具体程序是:

        1、研究机构依托学科点或系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所在系意见,报送院办公室。

        2、院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发布文件批准成立。

第三章  研究机构的运行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对研究机构实行院办公室与所属系双重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正副负责人(所长、主任)原则上不超过3名,任期3年一届。研究机构正副负责人必须为正式在职人员,正(所长、主任)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须在每年年底向院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及下一年度科研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包括当年获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学院对研究机构实行年度工作统计,暂不实行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对外科技合作或科技咨询及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人员原则上为兼职人员组成,学院不设专职岗位和编制,不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年11月8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办公室。

 

 

        附:上理管【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