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18年10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性质: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秘书由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任命,隶属于管理学院领导,是一个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的领导、管理和决策群体。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以实现教育部关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目标为宗旨,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培养、教学研究、学生工作,以及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的专业学位:是指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会计硕士(MPAcc)、金融硕士(MF)、国际商务硕士、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工程、项目管理和物流工程等共计10个专业学位。
第五条 本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报备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与专业学位MBA、MPA和MEM项目相关的决议,同时报备上海理工大学MBA、MPA和MEM理事会)。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加强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的统一领导,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由专业带头人及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提出需要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议题,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申报表》(见本章程附件一)。
第八条 根据专业学位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商议和决定专业学位招生(包括招生人数、全日制、非全日制、定价等事项)、培养方案修订、经费收支、审议专业学位年度报告(包括预算和决算报告、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签订、经费的使用支出标准)、专业学位论文导师的遴选原则,联合培养导师的选聘原则,以及学生工作(党建、团学、就业、日常管理)等。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采用统一标准表格形式(见本章程附件二),由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整理并归档(包括电子版和与会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签字的纸质版)。
第十条 组织开展从事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培训,讨论相关课程大纲的修订,以及优秀专业学位教研成果和课堂教学方法的推广,提高专业学位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两名(管理学院院长、书记),副主任四名(管理学院副院长、副书记),成员由各专业学位负责人及一名学院分管研究生的辅导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设秘书两名,其中一名为财务秘书(见本章程附件三)。
第十二条 本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人事或职务变动,经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适时调整。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本管理委员会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如果涉及到管理委员会工作运行的一些管理费用(包括文印费等),由学院从专业学位各项目收入中支付。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是: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投票过程以及投票结果与会议记录一并封存、归档。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管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办公室,执行由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全面负责开展专业学位教育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所有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必须上会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理管〔2018〕17号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管理委员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