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
相关规定(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06-10        浏览量:1234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导师指导硕士生数量,不断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促进学科发展,助力学院建设,根据《关于优化导师指导硕士生数量及提高培养质量的指导性意见(上理工研〔2016〕4号)》、《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上理工〔2020〕70号)》及《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上理工〔2020〕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硕士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规定

1、根据目前学院导师与硕士的师生比及各学科的实际情况,每位导师每年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总量,原则上为:正高级≤4人,副高级≤2人,中级职称≤1人。

2、近两年内,导师或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完成如下高水平研究成果之一,每位导师每年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总量可以增加到:正高级≤7人,副高级≤5人,中级职称≤2人。

高水平研究成果类别: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三)。

(2)作为负责人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3)以第一作者身份,或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SCI检索或A类论文。

(4)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5)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采纳的决策咨询专报(排名前二)。(增加)

其中(1)-(3)项以科技处认定为准。

二、国家、上海、校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校级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学位点招生指标等教育资源配置重要依据的规定。

1、对于国家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导师招生资格两年(包括该导师指导的所有学科及专业),该导师后续三年内指导的全部学位论文列入重点抽检范畴。

2、对于上海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导师招生资格一年(包括该导师指导的所有学科及专业),该导师后续三年内指导的全部学位论文列入重点抽检范畴。

3、对于校级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校级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不合格论文,学院对导师进行学位论文质量约谈。同时削减该导师的招生总名额(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1篇双盲评审结果不合格论文,硕士论文削减2名硕士招生名额;博士论文削减1名博士招生名额;以上均可累计计算)。连续两年或累计三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导师招生资格一年(包括该导师指导的所有学科及专业)。

4、对于在各类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篇数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学位授权点,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削减其招生名额, 该学科后续三年内全部学位论文列入重点抽检范畴。

5、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因导师原因造成的导师与其所带学生在研究生论文指导方面存在严重争议”的,视争议严重程度及解决程度,对该导师当年或第二年实施减招或停招。

三、关于博士学位讲师招生资格的相关规定

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1、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自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起,若五年未评上副教授则暂停招生资格,待其评上副教授后恢复招生资格。

2、对于已经停止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博士讲师),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招生资格的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审核通过者可以在5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5年后可再次提出招生资格申请,连续两次通过者可直接认定其招生资格。

3、申请条件与申请时现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相同。

4、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管理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相关规定》上理管〔2020〕28号废止。


管理学院

2021年6月9日


上理管〔2021〕9号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相关规定(修订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