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7-12        浏览量:1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强化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促进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依据《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资格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博士研究生导师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后方可列入次年招生计划并进行招生,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后方可在次年进行招生。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可免于招生资格审核,直接取得招生资格。新聘研究生导师首次招生时可免于当年招生资格审核,直接取得招生资格。


第二章 招生审核条件

第三条  符合《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上理工委[2019]14号)规定的基本素质要求,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四条  具备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身心健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至招生当年8月31日,下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对学校有重大贡献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其年龄限制。

第五条  科研及学术成果要求

(一)申请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应具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研究课题和人力、物力等保障条件,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和在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招收工学、理学博士生时,在账科研项目经费应不低于20万;招收管理学博士生时,在账科研项目经费应不低于10万。纵向经费以1倍系数计入,横向经费以0.5倍系数计入,校内项目不计入。科研项目经费审核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申请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应在学科所属领域发表或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要求

(一)申请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指导相应层次研究生的人数上限;

(二)在学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经认定为“存在异议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在各级各类学位论文后期抽检中经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学院参照《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上理工〔2020〕70号)、《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相关规定(修订版)》(上理管〔2021〕9号)予以减招或停招。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暂停当年招生资格:

(一)学校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因重大教学、科研、学术不端或其它责任事故仍在处分期间;

(三)新聘导师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新导师培训;

(四)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无法有效履行导师岗位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招生审核程序

第八条  招生资格审核流程

(一)计划招生的研究生导师,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学科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且申请学科分属不同学院,应分别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根据岗位条件和审核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三)审核通过的具有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获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招生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公示无异议获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异议处理。对招生资格审核结果有争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名提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学院

2021年7月12日

上理管〔2021〕16号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