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会审定,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2021年8月24日
管理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上海理工大学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要按照议事范围分别独立召开,不得互相代替或合并召开。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文件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研究学院办学方向以及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工作;
2.讨论通过学院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工作报告,落实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及以学院党委名义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3.研究决定学院加强党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党员发展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离退休与关工委工作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5.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 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
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非节假日),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在会前对会议议题明确表达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党委专职组织员一般应为党委委员,如不是党委委员,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学院(系、所、室、中心)、学术组织、党群组织等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党委委员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的,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并事后通报情况。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如果原定的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和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再次召开会议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可以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当向学校领导报告。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以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直接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四、会议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等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议题审议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执行,会议成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明确办理期限。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会议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不得公开对外发表与会议的决定、决议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会议的决议、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与上级新规定或学校新文件有冲突的,需依据新的规定或决定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决定。以下情况可以根据规定重新提交议题进行复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
(二)会议成员书面提议,并经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二十条 会议研究的重要决定,党委书记应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定期将相应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学院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决定和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学院党委会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党员报告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机制运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院党委会会议召开情况和议事决策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巡察,结合学院整体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办法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和问责,直至必要的相关纪律处分。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系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发挥党政集 体领导的作用,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 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上海理工大学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上海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 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联席会议对学院 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 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地方的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部门,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三万元以上)的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 事关教师队伍建设、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教职员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年度考核,重大评 价评奖、奖惩激励方案等涉及教职员工重大利益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师德师风建设、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 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 科研平台、科研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 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 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 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 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 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非节假日)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 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非班子成员的纪检委员或兼职纪检员需列席参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 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 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 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 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再次召开会议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可以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当向学校领导报告。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以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直接进行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 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四、会议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等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议题审议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必要时应向学校党政汇报。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执行,会议成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明确办理期限。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会议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不得公开对外发表与会议的决定、决议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会议的决议、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与上级新规定或学院党政新文件有冲突的,需依据新的规定或决定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决定。以下情况可以根据规定重新提交议题进行复议:
(一)党委书记、院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
(二)会议成员书面提议,并经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二十条 会议研究的重要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定期将相应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分别向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情况和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巡察,结合学院整体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办法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和问责,直至必要的相关纪律处分。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制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21 年9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系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理管委 [2021] 15号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两个文件的通知.docx